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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一、我院维护诊疗服务中病人隐私权制度
      1、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2、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我院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4、强化我院全体医务人员法规意识,提高我院全体医务人员道德修养。加强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即介入患者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患者疾病的目的,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5、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为患者保守保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职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医师在职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的义务,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隐私了解较多,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有个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宣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6、为了便于医生准确诊断,应积极主动配合,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可研任务,并且在此过程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我院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必须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履行义务告知权。对医务人员干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患者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要求处理;对严重侵犯自己隐私,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
      7、加强我院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护士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对好被检验者后方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将床头卡片内容之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 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具体措施
      1、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以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
      4、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病人史公开。
      5、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6、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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